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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节选)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6-11-25 点击量:436次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节选)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卫疾控发[2006]256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7月4日联合印发。现节选如下

一、定义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长期维持治疗,以减轻他们对阿片类物质的依赖,减少由于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违法犯罪,使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回归社会。

二、目标

(一)规范对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二)减少阿片类物质滥用,减少艾滋病传播相关危险行为,减少违法犯罪,恢复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的社会功能。

三、原则与策略

(一)政府领导,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实施。

(二)严格管理,积极稳妥。

(三)坚持不营利原则。

(四)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与供应资源及社区管理资源。

五、实施

(二)接受维持治疗者(下称“受治者”)的核准。

1.受治者条件

受治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多次戒毒治疗仍不能戒断毒瘾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诊断标准参见《中国精神疾病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3》中的“药物依赖诊断标准”);

(2)年龄在20周岁以上;

(3)维持治疗机构所在县(市、区)居民或在本地居住6个月以上且具有当地暂住证的外地户籍公民;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可以不要求第2项条件。

2.申请材料

 (1)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附件4);

 (2)经过戒毒治疗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证明,或者提供自愿戒毒机构出具的戒毒证明,或者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戒毒费用收据等);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4)2张1寸免冠照片;

 (5)如果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其感染状况的相关证明。

3.核准

曾经接受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申请者由当地公安机关核准;未经过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申请者由维持治疗机构核准,并准确登记其真实的身份信息。

开始药物维持治疗前,维持治疗机构要与获准的受治者签订知情同意书(式样见附件5),并发放统一制作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式样见附件6)。

(四)维持治疗与受治者管理。

维持治疗机构负责日常的维持治疗工作,包括现场监督受治者服药、行为矫治、心理辅导、防病咨询、尿检及管理维持治疗药物,并向所在地工作组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受治者滥用阿片类物质的使用量和最后1次使用时间,确定首次维持治疗用药的时间和剂量。根据受治者情况,逐步调整,确定维持剂量(维持治疗方案见附件7)。

可以对因工作、生活等原因到外地短期逗留的受治者提供异地服药服务,具体操作办法由省级工作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对于跨省域的异地受治者,由省级工作组报国家级工作组秘书处协调。

受治者维持治疗期间不得继续吸食或注射阿片类物质及其他毒品,并随时接受维持治疗机构的尿检。维持治疗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受治者进行尿检,观察其是否吸毒。尿检由维持治疗机构的医师具体负责,并在受治者病历中记录结果。其他人员在维持治疗机构内一律不得对受治者进行尿检。

受治者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维持治疗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受治者的个人信息资料。

受治者维持治疗期间如有下列情况应视情终止或中止维持治疗。由当地公安机关核准进入维持治疗的,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由维持治疗机构核准进入维持治疗的,报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备案:

1.无正当理由连续7天以上(含7天)不参加维持治疗的;

2.不遵守维持治疗制度、无理取闹、干扰治疗秩序、不服从医师制定的治疗计划的;

3.因违法犯罪行为被羁押不能继续接受维持治疗的;

4.因各种并发症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维持治疗的。

(五)开展综合服务。

地市级工作组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以维持治疗工作为平台,利用与受治者接触的机会,为其提供综合服务,如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就业技能、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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