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知识
1、《职业病防治法》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基本法律。
2、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3、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4、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病共包括10类132种,具体如下: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尘肺13种,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
(2)职业性皮肤病,9种;
(3)职业性眼病,3种;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
(5)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
(7)职业性放射性,11种;
(8)职业性传染病,5种;
(9)职业性肿瘤,11种;
(10)其他职业病,3种。
5、当劳动者健康出现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条件进行判断是否得了职业病。
(1)具有劳动关系,患病者应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6、当劳动者怀疑自已得了职业病诊断,可携带以下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7、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在本单位患职业病病人的劳动合同;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6)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8、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9、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0、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预防职业病
(1)上岗前劳动者要做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或其它安全规程;
(3)作业时坚持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等;
(4)及时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按体检机构要求及时复查相关职业异常项目;
(5)发现身体出现可能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或异常,请及时到专业机构进行检查或咨询;
(6)积极参加用人单位开展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或通过媒体、网络搜索职业病知识,提高自己防护的意识。